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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2025-01-11 18:02:31 386人已浏览

豫物联2025〕12                签发人:李鹏

 

关于印发《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物流企业:

为适应我省物流与采购行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本会对2010年发布的《河南省物流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了修订,经第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自律公约》印发给你们,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自觉遵守执行。

 

附件:《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自律公约》

 

 

2025110

《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省物流与采购行业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物流业发展条例》及《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协同治理机制,引导和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全体会员单位,鼓励全省物流与采购行业非会员企业参照执行。会员单位应带头遵守本公约,并在企业内部组织学习、落实。

第二章  行业自律准则

第四条  遵纪守法,合规经营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标准,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不超范围经营,不从事非法运输、仓储等活动。

(二)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依法纳税。

(三)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走私、贩私、违禁品运输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  诚信为本,信守承诺

(一)坚持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无故拖延、中止或降低服务标准。

(二)如实宣传服务能力和范围,不夸大、不虚假宣传,不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款项,不恶意拖欠。

第六条  公平竞争,合作共赢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二)不通过低价恶性竞争(如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串通投标、分割市场等手段损害行业整体利益。

(三)不诋毁、贬损同业企业,不恶意挖取同行客户或员工,不窃取同行商业秘密。

(四)鼓励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技术创新、效率优化等方式开展良性竞争。

第七条  客户至上,优质服务

(一)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做到及时响应、积极解决。

(二)保护客户货物安全,减少货损货差,因企业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三)尊重客户隐私,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客户信息、货物信息及商业秘密。

第八条  安全第一,防范风险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覆盖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驾驶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操作等行为。

(三)对冷链、危化品、大件运输等特殊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设备和应急预案。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绿色发展,节约环保

(一)积极推广绿色物流理念,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节能环保车辆、设备。

(二)优化运输路线和装载方案,减少空驶和能源浪费。

(三)推广使用可循环、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一次性包装废弃物。

(四)遵守环保法规,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

第十条  数据安全,保护隐私(适用于网络货运平台及使用信息系统的企业)

(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出售用户个人信息和业务数据。

(三)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范数据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一条  廉洁从业,抵制腐败

(一)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合作伙伴、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不当利益。

(二)不得索要、收受回扣、好处费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建立内部反腐制度,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环节特别自律

(一)从事采购业务的会员单位应遵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采购人员不得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利益。

(三)鼓励优先选择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环保、劳动保障、反腐败)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履行社会责任

(一)积极参与应急物流、抢险救灾、公益运输等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大局。

(二)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保障重要物资运输畅通。

(三)支持乡村振兴、农村物流、冷链物流等薄弱环节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自律教育与交流

(一)会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本公约及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将自律要求纳入员工培训和考核。

(二)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加强自律信息交流,相互监督,共同提高。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本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秘书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会员单位应根据需求向本会提交遵守公约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随机抽查:结合行业质量检查工作,对会员单位遵守公约情况进行抽查。

(三)投诉举报:本会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函地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收到投诉后,秘书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受理。

(二)受理的投诉,应组织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三)调查过程中应保障被投诉单位的陈述、申辩权利。

(四)处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单位。

第十八条  协同监管

本会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共享行业自律信息,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

第四章  表彰与处分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

对模范遵守本公约、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本会给予以下表彰(可单处或并处):

(一)在A级物流企业评估、A级信用企业评价、河南省重点物流企业评定等活动中作为重要加分或优先推荐依据;

(二)在本会官网、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宣传;

(三)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示范项目等。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本会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并处以下处理措施:

(一)约谈提醒:对初次违规、情节轻微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二)书面警告:对违规情节较重的,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本会官网、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谴责。

(五)暂停会员资格:对严重违规且拒不改正的,暂停会员资格3-12个月。

(六)取消会员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取消会员资格。

(七)移送处理:对涉嫌违法的,移送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程序

(一)秘书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审议。

(二)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重大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申诉与救济

被处理的会员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理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诉。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暂停会员资格等重大处分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10年发布的《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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